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缴纳相关涉税知识

  • 2025-07-29 13: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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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以下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常见知识点汇总:

一、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注意:不管会计上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都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也有例外:如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企业所得税款的分摊比例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号)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0

注:该计算办法适用于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省内汇总另有规定。

三、什么样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号)第五条规定: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23 号)第八条规定: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